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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月起商品房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注销

    更新于 2011-04-19   | 浏览次数 2494

    为遏制“投机性炒房”、“假按揭”等变相炒房行为,29日,市房管局发布《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工作的通知》,从4月1日起实行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随意变更、注销,新建商品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前,不能擅自以改合同的方式私下转让。

    通知规定: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注销分为直接注销、审查注销和不予注销三种情形。直系亲属间变更买受人姓名的;经法院裁定或仲裁调解解除合同的;当事人死亡;因买受人资格问题而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的;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;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,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,可办理直接注销手续。因出国留学、外地定居、患重大疾病等原因,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;符合合同条款中有关解除合同约定的;合同条款信息录入有误的;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,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;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同套商品房,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,需办理审查注销手续。

    房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;拥有两套(含两套)以上房屋产权(含已合同备案的房屋)的;已办理初始登记的,这三种情况下将不予办理注销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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